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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12

 

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统〔2012187  2012-12-04

 

各区统计局,本局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我局重新修定了《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厦门市法制局前置审查(厦法制审函[2012]99号),现予以公布,请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厦门市统计局

                       2012124

 

 

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厦门市统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福建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以及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各种地方统计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及中央、国家、省机关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优先任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是指从事统计年报、季报、月报报表填报工作,以及从事一年一次及以上的连续性的抽样调查工作的人员。既包括从事基层报表填报工作的人员,也包括从事统计报表的汇总、加工、转报等综合部门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员。既包括专职统计人员,也包括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范围内证书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区统计局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证书的送达。

第七条  市统计局可以委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培训条件的机构开展统计从业资格培训。

培训机构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统计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由市统计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十条  市统计普查中心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非在岗统计人员的,可按单位所在地或常住地向当地区统计局提出申请,区统计局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区统计局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相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应按有关规定在办公场所对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法定程序、内容、条件和时限等进行公示。应当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受理、审核的有关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第十四条  区统计局应当对己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应当接受区统计局转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送省统计局审批。

区统计局应当在省统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完整的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各区统计局应将有关信息及变更情况上报市统计局。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是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关联库,应确保其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在岗统计人员,应当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进行记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市统计局另行规定。

统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市、区统计局应当将其所在单位作为统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十七条  拟上岗的统计人员,应在上岗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统计人员未按前款规定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承办的区统计局办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或变更登记:

(一)拟上岗从事统计工作的;

(二)工作单位变更的;

(三)在一个以上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

原承办的区统计局应当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注册变更登记章。

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变更登记的,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市、区统计局及统计执法人员对在岗统计人员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市统计局制定统计从业资格工作奖惩办法,加强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统计局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依照规定,应当暂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区统计局应当暂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暂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暂扣决定书》,并于暂扣之日起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省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区统计局要求撤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将撤销的有关依据材料及要求撤销的书面申请书上报省统计局决定。

被撤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承办的区统计局应当依法收回。

第二十四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持有效证明和补发申请书,向原承办的区统计局提出申请。补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号。

证书遗失,申请人只能申请补发,不得重新申请统计从业资格。

因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先行在市级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声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原承办的区统计局提出申请。

因证书被撤销、暂扣的,不得申请补发,区统计局也不得受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受理的;

(二)在规定期限届满时不发给申请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厦统[2007]2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www.stats-xm.gov.cn      发布时间:2012/12/4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