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10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1318  2013-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31019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资料来源:www.people.com.cn      发布时间:2013/10/19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