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2017-05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714 2017-05-02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1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3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6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

  财

  201752

 

 

 

财会〔201714 2017-05-02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1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3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6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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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ww.mof.gov.cn      发布时间:2017/5/2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