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2009-08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厦财会〔20098   2009-08-05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062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要求于200711日在所有企业执行;同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要求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此后,根据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财政部又陆续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厦门市上市公司已全部按照要求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部分国企在2009年试行新准则,执行的整体情况较好。为统一会计核算口径,要求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新准则,现将执行要求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101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相关准则解释,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抓紧做好执行新准则的准备工作,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新旧转换实施方案,选择符合规定的财务软件,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以201011日为首次执行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规定,重新编制企业2010年期初资产负债表。需要追溯调整的部分,可参考附表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追溯调整情况表》所列方法进行追溯调整。

五、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新准则和应用指南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对2010年的业务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中涉及主要影响净资产和净利润部分的新旧准则差异,可参考附表2《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旧差异对照表》进行调整。

六、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新准则和应用指南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编制2010年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

七、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新准则。

八、新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九年八月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首次执行日追溯调整情况表

(除本表以外的其他项目,不进行追溯调整,均使用未来适用法)

准则名称

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除此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责。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对资产、负责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应按本准则要求将金融资产区分为四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或成本有差额的,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某项金融负债如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嵌入衍生工具如按准则要求应予分拆的,应将其分拆,分拆后的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对以前已发生的套期保值业务应重新评价,如不符合运用本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条件,应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按新准则的方法处理,新旧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异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对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包括权益和负债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中的权益成份应予分拆,确定由此增加的所有者权益,除非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

 


 

附表2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旧差异项目对照表

(仅限主要影响净资产和净利润部分)

准则名称

现行制度规定

新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按期摊销,借差计入当期损益,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资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投资成本;投资资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合理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二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可以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对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应按以下三个层次进行确认:(1)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在长期投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继续减记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3)合同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成本法转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成本法转权益法,不要求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核算,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

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公允价值计量,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不考虑预计弃置费。

特殊行业的预计弃置费应予资本化,并确认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

所有无形资产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按照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长期资产(包括单个资产或资产组)在有减值迹象的情况下,计算可收回金额,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且详细规定了计算可收回金额的方法。

资产减值准备在已经计提的金额内可以转回。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因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的因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实际行权前不进行会计处理。

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权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负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人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抵债资产或发行股份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人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抵债资产或发行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转让损益,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享有股份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对重组义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核算没有特别规定。

对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亏损合同义务成的预计负债核算没有特别规定。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亏损合同义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对分期收款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应收款销售期限较长且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应收的合同价款的现值确认收入,其与应收的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分期计入损益或直接计入当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为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

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不允许资本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之前的专门借款利息全部资本化。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减去利息收入或暂时性收益部分可全部资本化,一般借款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可资本化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通常为应付税款法,少数企业为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主要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包括: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务、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计负债等。

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预计未来期间会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账面价值与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

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公允价值与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

融资租赁中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当期费用。

融资租赁中初始直接费用,对于承租人,应当记入租入资产价值;对于出租人,应当记入长期债权。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债权和股份投资分为长期和短期,并分别进行核算。

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区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持有至到期类、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分别按不同的计理基础进行后续计量。

对衍生工具是否纳入表内核算未作规定。

在成为衍生工具合同一方时,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在其后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对交易性金融负责的核算未作规定

如某项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责,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分拆核算没有明确规定。

如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嵌入衍生工具予以分拆,并分别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对应收账款融资、转让等有部分规定。

对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所有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明确要求将套期保值按套期关系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且要求企业在符合准则规定条件时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对合营企业采用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报表。

取消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包括权益和负债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不要求将权益成份分拆处理。

对所发行的包括权益和负债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中的权益成份分拆单独核算。

 

 

 

 

资料来源:www.xmcz.gov.cn      发布时间:2009/8/5 0:00:00